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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二审宣判,方正科技上诉被驳回

来源:中新经纬 2019-08-07 21: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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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7日电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浦江天平”消息,7日下午14时30分,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四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料图 图片来源:微信号浦江天平

据了解,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旗下的上市企业,也是上海市首批股份制试点企业,脱胎于沪市的老八股延中实业。2017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对方正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方正科技在2004年至2015年各期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千名原告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方正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浦江天平”微信号消息,二审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激辩,即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投资差额损失应以何种方法确定股票买入均价?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应如何计算?损失计算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

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许晓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了逐一分析。他指出,首先,根据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推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的行为均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诱导。本案被上诉人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时间均在该范围之内,故应推定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移动加权平均法”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计算结果,一审法院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能够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带来的计算量问题,并不会给投资者救济增加困难。

再次,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统一扣划比例的方法无法反映整体市场风险与单一股价变化的相对关系,同时考察指数变化与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更具合理性。一审判决采用的计算方法前后一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最后,对于司法解释中“其他因素”的适用应严格把握,本案中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滑及债务等问题对其股票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并不明确,故一审法院未将其作为扣除赔偿比例的因素,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方正科技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次二审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将尽快把判决结果告知平行案件当事人。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关当事人,法院将通过代理人等方式进行告知,对于还未立案的相关当事人,法院将在立案窗口告知他们示范判决信息,从而促使相关当事人按照示范判决的裁判原则,委托或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后,进行调解,实现该类纠纷的快速解决。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一庭庭长单素华表示,“我们采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机制。”针对已立案的相关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将发挥示范判决的示范效应,促使当事人委托调解;针对尚未立案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促使当事人委派调解后,将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司法确认,从而确保该全链条机制覆盖各个阶段的纠纷,实现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案件的整体、全面化解。(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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