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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股”难掩违规踪迹 中毅达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一蕙 2017-02-07 14: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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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妖股”难掩违规踪迹 中毅达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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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16年初曾经赫赫有名的“妖股”,一年之后的中毅达不仅股价几乎已被“打回原形”,还因多个严重违规事项领受监管处罚。

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中毅达昨日被上交所公开谴责,三名相关责任人也同样被公开谴责,还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根据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毅达的“三宗罪”主要体现为虚构收入、业绩重大变化信披不及时以及未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重要信息。

他人收入“据为己有”

来自上交所方面的信息显示,中毅达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其一是虚构2015年三季报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虚增收入7267万元,占公司当年第三季度营收的比例超竟超过99%。

回溯经过,2015年7月3日,中毅达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的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该项目工程量约80%,尚余约20%的工程量将由厦门中毅达施工。上市公司在三季报中,却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为公司三季度收入,由此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其第三季度营业收入7299万元的99.56%,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08.19%。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6717万元,因其在年报中以四季度营业收入全部冲销三季报确认的营业收入,导致四季度营业收入为负7447万元。

上交所认为,中毅达在2015年三季报中,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为公司的收入,由此虚增巨额收入,几乎为第三季度公司全部营业收入,违规情节严重。同时,公司直接将他人完成的工程量认定为自己的收入,违反基本的经营常识和会计准则要求,表明公司在履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存在重大缺失,造成公司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违规性质恶劣。

对照中毅达股价走势,其2015年7月初因市场暴跌触碰低点7.34元/股,11月初复牌后股价曾快速蹿升至17元/股以上,又在2016年初跌至8.25元/股的价格区间,成为下一波股价飙升的“起跳点”。

拖延披露全年亏损

第二大违规情节正和中毅达在2016年1月的“妖股”走势有关。

2016年1月,中毅达走出一波凌厉攻势,1月12日至28日短短11个交易日中有8天涨停,股价从8.25元/股一路狂奔至17.89元/股,涨幅超过101%,一时被视为“妖股”典型。公司股票先后于当月14日、18日、22日、28日四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并分别于19日、20日和29日停牌核查。在此期间,公司曾于1月15日、21日、23日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均称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然而,1月30日,中毅达突然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并在同日发布的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2015年度业绩预亏情况。

经上交所核实,中毅达2016年1月22日即向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2015年度预亏776.53万元。这一情况表明,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亏信息已于2016年1月22日之前业已形成,但公司在1月15日、21日、23日发布异动公告时,均称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迟至1月30日(非交易日)方予以披露,次一交易日(2月1日)公司股票以跌停收盘。

上交所认为,年度业绩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中毅达理应在规定的年度业绩预告期间内,认真核查并披露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在股价已经发生异动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管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核查并披露业绩信息,即便尚未完成内部流转程序,也应当披露当前已经形成的重大信息,向市场和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而公司在已经知悉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年度业绩预亏的情况下,仍迟迟不予披露。公司年度业绩变化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动核查不充分,严重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未及时提示重组失败风险

第三项违规则同中毅达的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景观)61%股权。2015年11月19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预案。

但数月后,情况发生变化。经核实,2016年3月22日,中毅达委托太平洋证券对立成景观进行再次尽职调查,4月中旬,太平洋证券发现立成景观股权被司法冻结。4月15日,重组交易对方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告知公司,其所持标的资产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并商议解除司法冻结事宜。但是,中毅达知悉前述事项后,未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信息,并直至4月26日才予以披露,且仍未提示该冻结事项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风险。

上交所认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直接影响到重组能否继续开展,属于重组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司理应及时披露,并充分揭示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风险。而公司去年4月中旬即从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交易对方处得知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信息,但直至十余天后才进行披露,重大信息的披露严重滞后。经进一步核实,相关司法冻结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也已从指定网站获取该信息,但公司也未及时予以披露。而且,公司在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时,在明知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情况下,仍未充分揭示该风险。

综上,上交所认为,中毅达的上述三项违规行为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9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3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鸿虎、刘效军和林旭南,在上述三项违规行为中均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自身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中毅达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效军、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林旭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刘效军等3人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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