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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凤凰: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www.stockstar.com 2009-4-18 0:00:00 深交所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HUBEI Sunshine Law Fir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58 号帅府商通大厦四-五楼



  



  网址:www.sunshine-hb.com



  



  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09)第006 号



  



  致: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壮、唐凡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开。



  



  (二)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17 日上午9:00 在汇江大厦21 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公司副董事长方卫建先生主持了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会会公



  



  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 名,于股权



  



  登记日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89,695,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有权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以前,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议案的内容已充分



  



  披露,内容没有进行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三)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公司副董事长方卫建先生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熊 壮/



  



  唐 凡/



  



  二00 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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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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