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e 租宝”非法集资洗钱案)
“e 租宝”非法集资洗钱案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某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01亿元;对丁X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对张某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基本案情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组建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先后并购担保、小额贷款、保理、典当行等多种类型企业,并于2014年收购“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建立“e租宝”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布点拓展业务。自2014年7月起,反洗钱主管部门陆续收到多家银行报送的关于“钰诚系”公司及相关个人的可疑交易报告。经调查发现,与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的9个单位账户、8个自然人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与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呈上下游交易关系,资金交易行为与单位经营背景、个人身份信息不相符,遂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部门。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开始爆发。“e租宝”案件爆发后,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对“钰诚系”账户进行全面排查,配合公安部门冻结单位账户88个,自然人账户466个,金额合计人民币20.94亿元。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某、丁X、张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某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案例评析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丁X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利用互联网金融名义虚构项目套取投资者资金。“e租宝”搭载“金易融”P2P平台,建立起遍布全国的子公司、代销公司,利用跨市场、跨区域的金融监管真空,以虚假项目、虚假三方、虚假担保制造集资骗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钰诚系”账户向“金易融”P2P平台融资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汇款仅2.98亿元。而同期,平台募集投资者款项达733.6亿元,账户进出资金差距悬殊。
突破P2P平台监管红线。“e租宝”的运作明显突破监管红线,主要表现为:一是平台突破中介性质定位。平台本身受钰诚集团控制,平台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为钰诚集团所使用,具有典型的自融资性质。平台变相提供担保,钰诚集团利用实际控制的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平台发布的融资项目提供本息担保及灵活的赎回机制,骗取投资者信任。三是利用虚假项目归集资金并整体运作。平台项目中,95%以上属于虚假项目,平台通过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将其全部转入钰诚集团实际控制的账户。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e租宝”通过虚构标的进行自融,借新还旧予以维持,不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涉嫌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大肆开展虚假宣传推介。宣传方面,“e租宝”投入巨大,仅一年的广告推广费就达5.16亿元。宣传推广中,其着重强调产品的高收益及安全性,骗取投资者信任。同时,钰诚集团在对外宣传中,号称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投资400亿元在缅甸佤邦地区建立东南亚自贸区,设立东南亚联合银行。但调查发现缅甸地区的相关支出仅为25亿元,与宣传金额相差甚远。
混淆资金来源与去向。据统计,“e租宝”案件的涉案账户逾10万个,其中“钰诚系”账户近600个。“钰诚系”账户通过系统内账户间的资金互转及与系统外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易,并大量运用网上银行转账、大额现金存取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刻意混淆资金的来源与去向。
来源:摘选自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