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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至3000万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国锋 2016-10-29 2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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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28日表示,证监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升为部门规章。同时,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作为实施该规章的配套文件,并就以上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加强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稳健经营。

证监会发布的针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起草说明”显示,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五点。

一是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随着期货市场规模扩大,期货公司用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资本规模也应随之增加。本次修订将最低净资本要求由15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

二是优化净资本计算标准。强化净资本反映期货公司流动性水平的基本属性,按照变现能力优化调整资产扣减比例。按市场风险进一步细化标准化金融资产的调整比例。按照市场风险大小对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进一步细分,市场风险越大,金融资产调整比例越高;将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等长期资产全额扣除。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内的长期资产流动性较差,全额扣减净资本。

三是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计提范围与标准。将资管子公司业务规模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增加风险计算维度,补充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标准为资管业务收入的15%。调整按规模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按定向资管业务的1%、非结构化集合资管业务的1%、结构化集合资管业务的2%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四是明确期货公司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基本规则,规定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并要求次级债计入净资本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五是进一步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强化期货公司压力测试机制;加强对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的要求;增加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计算过程进行检查的内容。

邓舸指出,此次主要是针对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而更好地引导期货公司稳健经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近年来,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较快,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逐渐呈现出一些不适应的状况。

一是部分期货公司建立起期货及衍生品综合服务体系,但现行制度对期货公司风险覆盖不够全面,部分关键监管环节把控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需要。

二是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放开后,期货资管产品种类增多,风险特征各异,现行风险计算方式不能准确反映期货资管业务风险状况。

三是部分监管指标标准与当前市场容量及行业实际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不能充分满足现阶段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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