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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亟待冲顶破格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黄湘源 2019-04-16 17: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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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顶格处罚”亟待冲顶破格)

顶格处罚说起来好听,但现行《证券法》所规定的对财务造假的处罚,最高不过60万元。不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正式采纳有关代表的议案,重罚财务造假有望通过立法突破现有的这种显然并不够力度的定格限制。

A股市场违规成本过于低廉

今年的两会期间,素有“犀利姐”称号的上海代表樊云指出,“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樊云当时说的主要是割韭菜的赵薇,但其实,财务造假更是如此。自1997年有统计数据以来,A股市场有381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发生过违规案件合计597起,其中被施处罚的有249起,222起的罚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以金亚科技为例,为达到发行上市的条件,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虚构回款、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除触及强制退市外,对金亚科技公司的罚款只能为60万元,即使加上对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罚,总和对于虚增的收入也仍相差甚远,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惩罚造假,还是鼓励造假。

而与A股市场截然相反的是,2012年7月,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东窗事发,香港证监会对其进行了力度空前的处罚,责令洪良国际以2.06港元/股的价格,回购其IPO时所发行的5亿股股票,为此,洪良国际总共耗资10.3亿元港币,这个金额比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金额还大。如此严厉的处罚,除了美国的安然事件外,即使在全球范围也是相当罕见的。与之对比,A股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显然低得多,不仅难以对违法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必要的震慑效应,更不利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局面。

重罚造假帮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造假隐患

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于造假,与中介公司的怂恿、默认、参与甚至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不处罚这些助纣为虐的帮凶,即很难从根本上消除造假隐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继在大智慧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于2016年7月20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又在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于2017年5月23日再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涉嫌“两年两单”行政处罚,按理立信应该被暂停承接证券业务,但2018年8月,立信又因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含有虚假内容审计报告而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于270万元的处罚,同时还有两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奇怪的是,尽管对立信所的罚款比金业科技似乎高出了不少,却依然没有提及是不是需要暂停其证券业务资格。

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案",其中规定: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5年监禁;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10年监禁,从而在法律层面提高了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有89年历史并且位列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因帮助安然公司造假,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美国休斯敦联邦地区法院对安达信处以50万美元罚款,禁止在5年内从事业务,从此,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因缺失“一大”而变成“四大”。法不容情。在香港,因为被保荐上市公司涉及造假,同样有着“四大”之称的UBS、摩根士丹利、美林远东以及渣打证券不久前也分别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3.75亿港元、2.24亿港元、1.28亿港元、5970万港元不等,其中UBS还被吊销牌照一年。与这些真正敢于碰硬的处罚相比,我们的A股市场目前对于助纣为虐的中介的处罚,真的是有点小巫见大巫。

顶格处罚属于从重处罚的一种形态,“顶格”的前提是“适格”,即法律依据要适当,如果法律所规定的上限原本就过低,那所谓顶格处罚不仅达不到惩治违法行为的作用,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和教育也自然就成了一句空话。目前,从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力度打击的角度出发,证监会虽然已经就涉嫌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制定了强制退市的规定,但在证券法层面,显然还有必要通过修法,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只有对上市公司造假依法严惩,才是对投资者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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