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华泽原财务总监状告证监会的底气来自造假已习以常)
“谎言重复一千遍就会变成真理”是纳粹德国宣传部长戈培尔的“名言”,如今这句话又有了新的翻版。因为华泽钴镍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财务总监郭立红在内的多名公司高管被证监会处罚,郭立红被处以警告、3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郭立红对此不服,一纸诉状把证监会告上了法庭,但一审、二审均遭败诉。郭立红为何有底气状告证监会?盖因*ST华泽是财务造假的“老司机”了,造假太多了,以至于都不觉得财务造假是多大的问题,因此便理直气壮起来。
原财务总监郭立红要求免责的理由是什么?
华泽钴镍的造假行为很严重,因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也被“披星戴帽”,如今公司更是被强制退市。造假造出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让很多踩雷的投资者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他们是真正的受害者。但对财务造假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财务总监郭立红却感到很冤屈,认为她只是形式上的签字,是被胁迫欺骗,因此要求免责。
证监会调查认定,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大量划款不经审批的情况,向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开具的本票由郭立红签字审批,并且其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那么郭立红究竟有什么理由要求免责呢?郭立红提出:第一, 公司2013 年年报她仅是例行签字,不存在审批权问题,该事项发生在其到职之前,是原财务总监的行为。第二,她在相关银行本票审批单签字,是董事长王涛和审计师以“随后完善手续,不要耽误审计进行”为由胁迫欺骗导致。第三,被立案调查后,郭立红才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变造票据是诈骗行为,其无法识别。综上,郭立红年报签字行为是形式上的签字,多项事件是利益相关人封闭运作导致,其只能形式审查。郭立红已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恪守职业操守,虽有失察之责但不是明知而为的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人。
郭立红在二审中还辩称,其与*ST华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聘任书,仅为名义上的公司副总与财务总监。这个有郭立红与*ST华泽的劳动争议仲裁为证,*ST华泽2018年9月28日公告披露了该事项,双方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则劳动争议仲裁也恰恰印证了郭立红在2013年10月至2018年5月与*ST华泽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郭立红也据此主张*ST华泽必须赔偿并补偿在此期间拖欠的工资、奖金等报酬,仲裁的总金额达1072.5345万元。这说明郭立红自己也认为她就是ST华泽的财务总监,应该享受这个待遇和取得相应报酬。从对应时间上看,2013年公司年报的制作期也正是在郭立红担任财务总监期间,而之后两年的定期报告也都由她签字认可,显然她的辩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受胁迫并不是可以同流合污的理由
至于郭立红声称她是受到胁迫欺骗才签字的,这说明她是明知年报有假的,因为在真实的年报上签字是不可能受到胁迫的,胁迫签字必有问题。国家《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也就是说,郭立红作为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受胁迫并不是可以同流合污的理由。被欺骗就更不是理由了,作为财务专业人士,识别财务造假应该是基本功,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被欺骗根本就不是免责的理由。
郭立红有底气跟证监会叫板,显示她至今对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都没有正确的认识。这只能说明她缺乏起码的职业操守,证监会对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是必须的,否则她到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会重蹈覆辙,继续在造假的财报上签字。事实上*ST华泽财务造假已经造成了公司被强制退市的严重后果,很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该案也因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因此,对郭立红的行政处罚其实是偏轻了。如果*ST华泽最终受到刑事追究,郭立红还能有多少底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