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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涉嫌信披违规,岂能用“笔误”来搪塞?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曹中铭 2019-06-20 18: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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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印股份涉嫌信披违规,岂能用“笔误”来搪塞?)

编辑/赵康杰

此前“名不见经传”的海印股份最近几天在笔者的朋友圈被刷屏了,事情源于上市公司发布的一份“支持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公告,但在遭到监管部门问询以及市场质疑后,海印股份将公告中“不实之处”归咎于“笔误”。对此,海印股份股价走出一番“过山车”行情,损失惨重的投资者也并不买帐。海印股份信披闹剧的结局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并非“笔误”那么简单

6月11日下午,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亿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且在2020年6月30日前,海印股份有权收购今珠公司30%的股权,对价为9亿元。海印股份在公告中称,“今珠多糖注射液”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

“利好”消息披露次日,海印股份股价封一字板涨停,但同时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深交所于6月13日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海印股份补充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是否符合疫苗的医学定义,是否属于“非洲猪瘟”防治疫苗,以及“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预防率的数据 来源,是否有官方证明或其他支持文件,相关方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是否获得相应行政许可等信息。

当晚,农业农村部官网也发布消息称,农业农村部尚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所谓“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有关企业更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的及时澄清,实际上说明所谓的“非洲猪瘟防治疫苗”根本属于子虚乌有,疫苗投产目前来看更是不可能的事情。在此背景下,海印股份于6月17日公告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一直准确定义其研制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疫苗”一词从未在《合作合同》中出现,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司公告出现一处错误表述,将原公告的“为非洲猪瘟防治注射液的投产做准备”表述为“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因此,在海印股份看来,公司信披所存在的问题是由“笔误”引起的,并非是有意误导投资者或虚假陈述。

但在笔者看来,事实恐怕并非如此。首先,农业农村部并没有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上市公司即发布公告,且认为有效率不低于92%,本身就涉嫌虚假陈述与误导投资者。其次,将“注射液”写成“疫苗”,到底是有意为之还是“笔误”更是值得推敲的。毕竟“疫苗”与“注射液”本身就存在很大不同。从另一方面来说,今年以来全国多地爆发非洲猪瘟,对养殖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有上市公司能够生产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的话,无论是对于公司的业绩,还是在市场上所产生的影响力都将是巨大的。

将“注射液”写成“疫苗”,海印股份明显有蹭市场热点的嫌疑。一旦海印股份因疫苗而站上了风口,其股价的腾飞将在意料之中。但由于监管部门的及时出手,海印股份的疫苗“闹剧”,最终演变成了“悲剧”。

强化监管,维护投资者权益是关键

在A股市场上,像海印股份这样蹭热点的上市公司并不少见。为了站上风口,以达到炒高股价的目的,上市公司往往不惜通过“牺牲诚信”的方式,发布相关公告,在刺激股价的同时,也意图引起市场的关注。而在将股价炒高,并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后,一纸宣告相关事项终止的公告便会适时地出现,而留给市场的往往是一地鸡毛。

海印股份此次的闹剧即是如此。上市公司在相关《兽药生产许可证》还未拿到手的情形下,即发布为投产做好准备的公告,本质上是一种蹭市场热点的行为,也涉嫌误导性投资者与虚假陈述。也正是上市公司的一纸公告,引发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大幅上涨。而在相关监管部门纷纷出手后,其股价又出现“过山车”走势。高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要么惨遭套牢,要么亏损严重。

实际上,公告中出现所谓“笔误”情形的上市公司可谓比比皆是,在市场上已成常态。上市公司信披中所出现的问题,小到高管的签字、小数点、标点符号,大到涉及数百亿元的资金。就像此次海印股份一样,很多上市公司因信披问题导致股价暴涨暴跌,进而导致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显然,投资者不应为上市公司的信披问题买单。

而对于上市公司信披问题,基于现行证券法的条款,上市公司60万元罚款属于顶格处罚,责任人员30万元罚款即为顶格处罚。这样的处罚,对于违规者所窃取的利益而言,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这样的处罚,根本没有任何威慑效果。

近几年来,证监会一直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披监管。笔者以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披监管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要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像海印股份信披出现问题,投资者埋单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

基于此,上市公司信披所产生的问题,除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如果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的,无论损害的程度轻重,笔者认为都应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此,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才有提起诉讼维权的依据。否则,类似海印股份这样的悲剧,将会在市场上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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