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谁动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奶酪)
一项减低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的政策虽未能泛起多大浪花,却也因折射出证券投资者保护政策方面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调减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难以调动券商胃口
根据证监会对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调整比例的通知,券商行业预计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则将下降45%。不过,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有明确的规定,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B、C、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当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目前,除两家券商因新上市而缺少可比数据之外,其余34家上市券商母公司2019年度的合计经营数据均较2018年大幅提升。全年实现营收2349.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09%;实现净利润915.3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3.17%。虽然2018年对于券商来说是小年,2019年12月券商已根据当年公布的评级结果更新了各级别券商家数,并按证监会批准的缴纳比例下限亦即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上缴投保基金22.642亿元。但在2019年大部分券商业绩大幅度回升的情况下,2020年券商缴纳金额为何反而比去年的8%降幅更大,甚至还将达到创纪录的45%,导致政策的天平如此失衡的原因,似乎很难讲出一个可以说得通的道理来。
也许有人会说,调减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对于券商来说,应该是一个利好。但其实即使按照45%的比例调减,所减少缴纳的金额也不过逾10亿元,对于本来就处在最低档下限的大型券商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这也难怪此政策出台后,原本走势已颇为坚挺的券商板块并未显现太多波澜,并非券商不领情,而是对于早已习惯了吃偏饭的券商来说,如果没有更大的实质性利好,小小的政策性优惠很难吊得起券商们的胃口。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来只有征收而没有花费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初衷本无可非议,可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问世以来却一直无所作为,设立15年来从来只有征收而没有花费。既然如此,是不是多收一点或少收一点根本也无妨呢?这显然是一种十分荒谬的想法。不是投资者保护无事可做,而是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作为。十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备受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大股东侵权行为的伤害,却从来没有看到过投资者保护基金挺身而出。在此期间,虽然也曾经有过证券虚假陈述先行赔付的案例,但发起者却并不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而是负有保荐责任的券商,先行赔付的目的也并非单纯的保护投资者,而是为了让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避免退市。这无论是对于打击虚假陈述,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都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其实,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初始启动资金原本就不多,在加上受后期补充渠道的局限,如果真想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有所作为,单单靠从券商那里所征收的那一点资金,当然难免会不敷所用,但这也不应当成为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无所作为的理由,更不应当成为不思进取反而动起缩减基金规模的脑筋来的借口。事实上,新修订的《证券法》之所以专门设立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并且还依然要求以国务院的名义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实施细节,并没有像目前证监会所做的那样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于越来越趋向于自然萎缩之境地,而是倾向于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更加大有作为。与其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于在资金来源方面越来越依赖券商而不免越来越缚手缚脚,还不如广开渠道,兼收并蓄,不仅可以将上市公司也吸纳进来,证监会历年来对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不妨也可一并计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账户。如此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岂非不仅再也不必为力不从心而烦恼,更不妨可以在证券投资者保护上无须再有资金方面的后顾之忧地而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遇到的问题,说到底是定位问题。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决不能让其因成为券商一家所独享的防范和处置券商风险的有局限性的单一机制而束缚了自己的手脚。降低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表面上似乎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无所作为所造成的,骨子里的问题其实还是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位究竟是摆设的花瓶还是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神。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正确的选择自然也应该是千方百计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更好更充分地越做越大,而决不能像现在这样动不动就去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奶酪。否则,无所作为终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终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