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发科技70亿元乌龙大单岂能这样不了了之)
作者 | 胡东辉
70亿元的口罩大订单,说黄就黄了,搁谁能保持淡定?但金发科技却表现得很淡定,也很轻松,表示本次货物买卖合同为日常经营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均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也未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言下之意,黄了就黄了,就这么算了,就当这个合同没签订过。但A股市场可没这么轻松,不能就这么算了。因为这纸合同,金发科技股价涨了50%,现在就这么糊弄过去了,天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公司没有损失说明了什么
时间拨回到5月17日晚间,金发科技发布了一则公告,披露公司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向美国某公司出售KN95口罩,并于2020年5月16日收到美国某公司的采购订单,订购金额9.7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0亿元)。采购订单约定,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订单金额的40%。截至公告日,卖方已向买方提供形式发票,暂未收到上述款项。消息一出,金发科技股价当即涨停。但是直到合同有效期过了,金发科技也未收到任何货款。金发科技发个公告准备把这事了结了。
70亿元的合同对金发科技来说是一个超级大单,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金发科技2019年的净利润是12.45亿元,这就意味着至少可以带来6.2亿元的净利润。现在说没就没了,怎么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呢?表面上看金发科技因为没有收到货款,所以也没有发货,似乎没有损失。但实际上不可能没有损失,这么大的订单,又完全是增量,不可能等到货款到了才准备生产,扩大产能的准备工作必须提前就开始做起来了。但是货款迟迟不到,生产计划岂不是全被打乱了?没有损失就怪了,只能理解为公司没有为此做任何准备工作。
美国某公司神龙见首不见尾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卖方违反生产、交货、质量、标准和保密性等约定,以及买方违反收货、适用的运输、付款和其他合同约定,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显然,美国某公司没有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该赔偿金发科技由此造成的损失。但蹊跷的是,金发科技早早表示没有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还怎么追究对方违约的责任?摆明了就是不了了之的意思。金发科技为什么这么好说话?这不能不令人对这份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合同的买方是美国某公司,金发科技称,因商业秘密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保密条款约定,无法披露对方具体名称及其财务数据等信息。但是当买方违约后,金发科技还有义务继续坚守保密约定吗?最低限度,买方是谁已经不再是秘密,如果起诉买方,追究其违约责任,被告的名字也不可能再保密。但金发科技至今仍未公开美国某公司的名字,并且准备在不明不白之中草草收场。试问,有哪家公司会在对方无故违约的情况下不去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今美国的疫情愈演愈烈,口罩的需求并未消失,对方为什么不要口罩了?这家美国某公司神龙见首不见尾,根本就见不得光。
不仅没有损失还大大得益
金发科技表现得如此“大度”,主要是因为在这起乌龙大单事件中不仅没有损失,还大大得益了。这里有必要指出,金发科技在6月18日公告披露了“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该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金发科技股份数量为10112.6159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2019年12月23日解禁流通,存续期至2020年12月21日届满。截至2020年6月19日,已减持3035.9723万股,还持有7076.64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其后又减持了多少?未见披露。显而易见,该员工持股计划正好可以在这起乌龙大单事件中卖个好价钱。这难道仅仅是个巧合吗?
上交所火速向金发科技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说明前期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包括商谈、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合同主要条款,至今未披露交易对方的主要考虑和原因,合同对方不能履约的具体原因,公司知晓相关情况的时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等。金发科技之前有过操纵股价的“前科”,而且是董事长亲力亲为。现在又冒出这档子事,外界不能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上交所要求金发科技在8月13日之前回复,但金发科技未如期回复。究竟有何难言之隐呢?这恐怕只有金发科技自己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