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市新规之殇:造假不再零容忍?)
作者 | 胡东辉
12月14日晚间,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看了之后感觉既有进步,也有倒退,而最大的倒退就是对财务造假提高了容忍度,还定出了允许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尺度相当之大,令人难以理解。
连续三年财务造假也容忍
不妨先来看看相关新规。在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方面,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看到这个量化指标,简直让人不敢相信。造假就是造假,但是退市新规却给造假划分了三、六、九等,只要不逾越所画的红线,就不会让公司退市。更不可思议的是,退市新规还允许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只要造假的金额不是每年都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就不会退市。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是3亿元,公司每年可以有3亿元的造假额度。三年加起来可以虚增9亿元的净利润,只要三年合计虚增的净利润没有超过10亿元,就没有退市之忧。连续三年都财务造假,公司这得有多大的主观恶意啊?这种公司还不退市,这岂不是在鼓励财务造假?
《会计法》明文禁止财务造假
“不做假账”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业道德,没想到时隔这么多年,连不做假账这条底线也守不住了,竟公然给做假账划出了一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公司可以自由造假而不会受到退市的惩罚,这难道不是巨大的倒退吗?这给公司和财务人员传递了一个极其错误的信号,财务造假不再是不能容忍的,只要把握好一定的度,适度的财务造假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是可忍,孰不可忍?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很多,没有一条规定允许可以在一定的金额内不如实记账。但是退市新规却给出了财务造假的“空间”,令人匪夷所思。
说好的“零容忍”丢掉了?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发表讲话时曾经说过,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保持“零容忍”,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真没想到,现在退市新规却对财务造假不再“零容忍”,还给出了容忍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这是怎么了?要照这么发展下去,今后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会不会越来越多?那些不造假的上市公司会不会感到吃亏?坚持不做假账的财务人员会不会因为老板不满意而丢了饭碗?这不是劣币驱逐良币吗?
退市新规来这么一手,究竟是要加大退市力度,还是要降低退市力度呢?如果是要加大退市力度,怎么还对财务造假开这么大的口子呢?这只能让人认为退市新规其实并不想让这些造假公司退市。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这会造成人们极大的思想混乱,淡化财务造假的危害性。现在看来,退市新规制定者的思想就相当混乱,大概因为现在容忍亏损公司上市了,他们以为对财务造假也要提高容忍度。快醒醒吧!假的就是假的,不会因为适度造假就改变了财务造假违法的性质。因此,相关规定必须取消,对财务造假继续保持“零容忍”。
(本文已刊发于12月19日《红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