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承诺金中如何分配赔偿金和罚没款)
红周刊 特约 | 胡东辉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项事关证券市场长治久安的大事。本文借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机会提几点修改意见,仅供监管部门参考。
为什么多不退少不补?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该规定实际上是将承诺金分成了赔偿金和罚没款两部分,因为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确定承诺金数额时,综合考虑了可能被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这样赔偿剩余部分就都是罚没款,需要上缴国库。《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
上述规定没有明确说承诺金里是否分为赔偿金和罚没款,综合起来看,可以理解为承诺金多不退,少不补。如果承诺金足够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那么剩余部分就作为罚没款上缴国库;如果承诺金不足以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那么赔偿总额就以涉案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为上限。这就意味着,从涉案当事人交纳承诺金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一次性了断了赔偿投资者事宜了,不管所交纳的承诺金是否能够足额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也不管涉案当事人是否还有能力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应区分赔偿金和罚没款
上述规定存在较大的后遗症,多不退,少不补,投资者的损失存在不能足额赔偿的可能性,而承诺金如有剩余也是罚没款。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就是谁能准确计算出承诺金的数额?涉案当事人必然会讨价还价,希望交纳的承诺金越少越好,否则交出去的钱就成了泼出去的水。而监管部门为了尽可能足额赔偿投资者,并留出上缴国库的罚没款,当然是希望涉案当事人尽可能的多交纳承诺金。这就需要沟通协商,而协商是容易产生寻租空间的,承诺金数额定得多一点或少一点,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多定一点或少定一点可能就是一念之差,但差的却不是小钱,将来就可能出大问题。
如果要确保一定数额的罚没款能上缴国库,那就应该明确将承诺金分为赔偿金和罚没款两部分,明确赔偿金部分多退少补,一旦赔偿金不足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话,涉案当事人还必须补足差额。这样就可以基本化解涉案当事人的疑虑,就不会在承诺金该交纳多少的问题上过多纠结,反正是多退少补,可以减少讨价还价的协商过程,既杜绝了寻租空间,也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更重要的是,多退少补原则能确保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足额赔偿。而上述规定相当于是一次性赔偿了断,往往是十赔九不足。对投资者来说,得到足额赔偿才是硬道理。
如何避免花钱买平安?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执行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从承诺金中列支。该规定对有关费用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留下了不确定的伸缩空间。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及其执行不同于管理基金,是非营利性的,应对管理成本严加控制。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标准,就有可能造成管理成本的不必要扩张,比如增加过多的人力成本,费用列支项目过多等。在承诺金多不退少不补的情况下,管理方控制成本的积极性不高,反正剩余下来的都是上缴国库,即使少了也是赔投资者少了,对成本控制没有任何压力。有鉴于此,应该对承诺金的管理执行费用制定明确标准,并且应该明确费用开支的上限,不得超出。
承诺金管理办法是在以前的和解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和解金的名称改为承诺金,不应该只是名称之变,和解金给人的感觉是破财免灾,花钱买平安。要让承诺金真正不同于和解金,只有把承诺金作为先行赔付和罚没款的手段,这样才能体现一定的惩戒作用。事实是明摆着的,如果不交纳承诺金,就会被行政处罚,而交纳了承诺金,就可以终止调查,这不是花钱买平安又是什么呢?所以承诺和承诺金制度要体现一定的惩戒性,也要列入诚信档案。
(本文已刊发于12月11日《红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