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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腾邦重整申请被驳回 未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2022-05-20 09: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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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腾邦重整申请被驳回 未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2年5月19日,*ST腾邦发布了关于公司重整申请被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1年12月15日,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了广东高院出具的(2022)粤破终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公司重整申请,公司未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ST腾邦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看到: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违法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放款执行单、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钟百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顾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四、对段乃琦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五、对乔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4月26日,*ST腾邦的收盘价为0.8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维权个股详情请见: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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