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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福春:坚决抵制大股东不合理要求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5-11-08 07: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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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于抵制大股东不合理要求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2005-11-08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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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寄语上市公司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昨天召集宝钢、华能等12家上市公司召开上市公司贯彻落实《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简称26条意见)座谈会。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会上指出,上市公司要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大股东的不合理要求。

  范福春说,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要深入学习意见,领会其精神实质,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变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行动,进而变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现实。

  范福春说,上市公司必须要处理好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不能漠视和忽视小股东。特别强调的是,对大股东不能放弃原则,要敢于抵制大股东的不合理要求。当上市公司受到大股东的不正当压力时,可以及时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

  范福春还要求上市公司处理好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的七大关系:一是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经理层一定要服从董事会的领导,董事会不仅要任命经理层,而且要监督、制约经理层的行为。二是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发挥的作用还比较弱,为此,要求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公司情况,使监事会真正能够行使法定职责。三是董事会内部的关系。从工作机制上要坚持一人一票;要理顺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关系,执行董事要尊重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行使代表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权利。四是董事长和董事会的关系。董事长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能超越董事会的授权。五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关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一定要按照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六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要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总经理的议事规则,通过制度解决二者关系。同时,品质和性格上的互补应是选择这两个人选进行合作必须考虑的因素。七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机构与党委会的关系。

  对于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26条意见,范福春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是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有效,公司透明度、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贯彻落实意见,必须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要正确决策,处理好多元化与主营业务强大化的关系。同时,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对与会公司就落实意见提出的建议,范福春说,证监会将认真加以研究。他希望各方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变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行动,进而变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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