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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基金投资,托管行把关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大泉 2005-12-28 08: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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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风格雷同已经成了基金行业的通病。如今监管部门将治疗基金业这一顽疾的重任交到了托管行的手里。

  昨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其中第11条第1款规定:"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据权威人士介绍,这实际上是要求基金托管人从根本上限制基金管理人超越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基金产品将因此不得不回归本位。

  这只是管理层要求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更加明确的一个方面。按新托管协议要求,基金托管人除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外,还将对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方面进行监督。

  最值得注意的是,新托管协议特别强化了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控,第11条第3款规定:"基金托管协议应订明协议当事人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将关联方名单如实提供给对方,这显然有助于托管行更有效地监督基金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托管行不仅对基金股票投资行为进行监督,还将监督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行为,以及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新托管协议第11条第5款规定: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基金行为,新托管协议还要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同时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商业秘密的外泄,新托管协议也要求基金托管人承担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位权威人士还介绍,自去年底开始修订算起,这次发布的托管协议已经是4易其稿。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目地在于强化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细化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发挥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作用,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这个托管协议根据《基金法》、《合同法》进行了适当补充和调整,兼顾到执行的严肃性和操作的灵活性,应该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根据《基金法》要求,托管协议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同为基金募集期三大信息披露文件。去年,规范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新信息披露法规已相继出台,此次新托管协议的出台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治化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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