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工作。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股票上市规则》最大的变化是依据《证券法》所确立的新的上市发行体制及授予交易所上市审核权的规定,对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相关章节作了修订和调整,明确了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增加了上市文件、上市审核程序及上市委员会的规定,建立了上市复核程序。
另一项重要修订是,根据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以及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了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并增加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
此外,《股票上市规则》还在5个方面作了修订和补充:第一,将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大至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要求其及时公告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第三,增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监事审核定期报告的要求;第四,改革了停牌制度中的若干规定,取消了半年度报告的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第五,增加了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条款,以有效行使监管职责。
《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在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回转交易、融资融券等方面作了修订,在规则层面为下一步市场创新预留了空间,体现了规则的前瞻性;
二是充分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监管权力,明确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能力;
三是在吸收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各项制度创新基础上,增加五种市价申报方式,并对大宗交易制度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所多元化交易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