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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福春严令攻坚:年内必须“清欠”!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6-02-27 08: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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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监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是"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长、占用资金的大股东负责人对"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清欠"工作的偿债责任人。

  ●针对不同公司的情况,"一户一策",制定可行的清偿方案。

  ●坚持"清欠"与股改紧密结合。对短期内难以进入股改进程的,"清欠"工作要先行。

  ●对难度很大的"清欠"要敢于创新。

  ●严肃处理拒不偿还上市公司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

  日前,中国证监会在深圳召开了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中国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范福春在会上指出,要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要求,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群策群力,深入开展"清欠"攻坚战,年内必须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

  会议总结了去年开展百家上市公司治理调研活动的情况,专题部署了今年清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

  范福春指出,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过去一年的"清欠"工作初现成效,已有164家上市公司被占用的112亿元资金得到解决。但解决"清欠"问题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6年1月底,仍有234家上市公司的365亿元资金被违规占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是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对此,必须限期依法纠正。对不主动"清欠"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总的要求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深入开展"清欠"攻坚战。为此,他提出了八项措施。

  第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证监局要成立"清欠"工作的领导小组,各证监局局长和分管上市公司监管的副局长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做到逐月报告。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别是董事长、占用资金的大股东负责人对"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清欠"工作的偿债责任人。各证监局要盯紧他们,抓住不放。

  第二,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清欠"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34号文要求,加强领导,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请地方政府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起偿债责任;对民营控股公司,要通过综合监管体系,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行动,加大工作力度,把"欠债还钱"这个最简单的市场法则落实下去。

  第三,要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逐家落实"清欠"方案。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一户一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方案。对占用额较小、有还款能力的,要督促尽快解决;对现金清偿有困难的,要按国务院34号文提出的办法分类解决。

  第四,坚持"清欠"与股改紧密结合。凡是"清欠"和股改能够结合在一起解决的,要结合起来做;对有些短期内难以进入股改进程的,"清欠"工作要先行。

  第五,结合年报披露,跟踪公司"清欠"进程。各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年报补充通知要求,在年报中如实、充分披露大股东占款情况和清欠方案。对蓄意遗漏或隐瞒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证监局和交易所要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抓好这项工作。

  第六,对复杂的、难度很大的"清欠"要敢于创新。凡是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方案,都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大胆尝试,敢于突破,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

  第七,严格执法,对拒不偿还上市公司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要对存在违规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单位负责人当面讲政策,讲法规,讲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讲拒不整改的严重后果,使他们提高认识,自觉改正错误,对坚持不改的,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譬如,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对个别上市公司新出现的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允许"死灰复燃"。

  范福春强调,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在2006年取得"清欠"攻坚战的胜利。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主持会议。各地证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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