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简称《规定》,详见A2版),《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届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证监会将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规定》指出,下列七类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是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是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规定》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首先,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进一步地将证券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其中,对于那些情节严重,但影响相对较轻的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人员,则可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对于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法活动的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有关责任人员有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或受他人指示或胁迫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作了区分。例如,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禁入措施。
《规定》界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与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适用关系。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规定》还明确,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