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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 证券市场高悬刑法之剑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彭春来 2006-06-30 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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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六)昨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并授权新华社全文予以公布。新刑法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一支规范证券市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剑。
  
  针对近年来屡有发生的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一些不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新刑法的处罚更加严厉,相关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新刑法亮剑,那些再想掏空上市公司的人,行动前就得三思了。
  
  在证券二级市场,操纵股价的行为是危害投资者利益的大毒瘤,刑法之剑就是要砍掉这个毒瘤,真正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4个方面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新刑法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4个方面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犯罪行为,新刑法同样毫不护短。新刑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刑法对证券市场的三个参与主体的犯罪行为都加大了打击力度。有了这柄刑法之剑,再加上各级监管部门各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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