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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乱拳打死黑鬼 忽悠股民者杀无赦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2006-12-27 08: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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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证监会对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全面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的信息披露实践和现行制度,更名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修行后的《办法》不但进一步增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使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更便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而且还加强了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律师也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同时,《办法》还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造虚假财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利用信息披露误导市场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指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此外,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对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办法》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办法》要求,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律师也应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办法》在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明确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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