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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启《征求意见稿》存在五大硬伤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013-06-24 15: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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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部门在职能转变方面并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二,在关键问题上避重就轻。三,对IPO企业公开发行前成本大大低于发行价格的股份上市减持的规则设计不公平。四,把过多利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五,在打击弄虚作假、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相关媒体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虽然其中不乏新的亮点,但笔者对其效果还是持怀疑态度,因为就《征求意见稿》本身看,尚存在五大硬伤:

一,监管部门在职能转变方面并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国务院强调今年要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步伐,尽快释放改革红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监管部门负责人自己也讲要把转变职能作为证监会当前的重要工作、不该管的要坚决放。但证监会仍牢牢把握审核大权不放,在转变职能、改进审核方式、逐步监审分离、淡出行政审批方面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二,在关键问题上避重就轻。众所周知,新股发行改革的关键核心是定价,定价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必须坚持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同股同价同权、规则公平、成本公平、机会公平。足球、篮球、羽毛球比赛,都有明确的边线划定、公平规则,体育比赛如此,资本市场为啥不可借鉴?在我们这个还很不成熟很不规范的市场,为了保护公平、维护市场秩序,明确成本公平的发行定价操作原则是很必要的。在这个原则范围内,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定价。《征求意见稿》回避市场广泛关注的关键问题,却把事前预披露、查中介机构底稿、财务自查、核查,搞得相当繁琐。抓住关键,复杂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对IPO企业公开发行前成本大大低于发行价格的股份上市减持的规则设计不公平。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这被认为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但《征求意见稿》把此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起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持有成本低于或大大低于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股份则只字未提未作规定,这就为具有信息优势能够提前潜伏的PE、券商直投等权贵预留了相当大的寻租空间。

四,把过多利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创造者和中国资本市场最可靠的战略投资者,中国老百姓虽然目前还不够富裕,但全国居民储蓄目前达到了41万多亿,如果制度设计科学公平,把储蓄资金的一部分哪怕是一小部分转化为投资资金,对支持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都将产生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惜监管部门对此认识不足,没有以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机构投资者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关系,而把过多的利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

一是大幅度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二是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三是对PE、机构、券商直投等成本低于或大大低于发行价的股份的减持没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这种制度、规则设计不仅与市场“三公”原则相去甚远,而且可能产生如下负面效应:其一是中小投资者受股改和“三高发行”的影响股票难以解套,参与新股申购中签概率减少盈利可能更少,会更多地选择离开。而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成功,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其二是在不同股东规则公平、成本公平、机会公平没解决的情况下,让社保基金去为发行人、利益团体兜底,对社保资金的安全与增值是极不负责任的。

五,在打击弄虚作假、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征求意见稿》虽然对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大幅下滑或亏损、对保荐机构有了明确的监管措施,较之以前规定是一个大的进步,但也明显存在两点不足:一是规定过于宽松,下滑50%才处罚保荐机构,那40%、49.8%呢?这是很好调控的啊;二是对受欺骗的投资者权益怎么维护没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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