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一桩陈年旧案最近有了结果,河北省高院将合慧伟业持有的*ST天首(000611)4000万股股份判给了河北久泰。若执行这一判决结果,河北久泰将持有*ST天首12.43%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不过,合慧伟业及其股东邱士杰若不服一审判决,或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ST天首是否易主,且待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一锤定音。
案由
这桩陈年旧案起于2013年底的一纸合作协议。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即更名前的“*ST天首”)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
但是,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2014年,河北久泰将四海股份告到法院,请求合慧伟业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河北久泰名下,合慧伟业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河北久泰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0月22日,河北省高院受理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股权纠纷案,并于次年5月29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但是,合慧伟业及其股东马雅不服原判,2015年6月19日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河北省高院4月18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9月23日作出重审《民事判决书》,即为上述判决结果——合慧伟业将持有的*ST天首4000万股股份过户至河北久泰名下。
*ST天首在公告中称,鉴于河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重审一审的判决,若合慧伟业及其股东邱士杰就本案再次上诉后法院仍维持原判,因司法判决存在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动的事项,本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易主
尽管此案还没落槌定音,*ST天首早已经改名换姓,变换实际控制人。
目前,*ST天首的控股股东为合慧伟业,持有公司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2.4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但这四年间,*ST天首已变换两任实际控制人,公司名称也由四海股份改为内蒙发展(*ST蒙发),再改为天首科技(*ST天首)。
今年6月13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露了*ST天首存在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2013年10月8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20%。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雅分别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50%)的合慧伟业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
赵伟、马雅以出资额十分之一的价格将两人所持有的*ST蒙发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但是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
该股权纠纷直到2015年6月初才曝光。当时,上市公司披露一则诉讼,原告王纪钊与被告合慧伟业及第三人赵伟、马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2014年5月2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合慧伟业转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合慧伟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马雅所持合慧伟业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事宜。
2015年9月1日,*ST天首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自然人邱士杰对合慧伟业增资,合慧伟业股东结构由原股东马雅、赵伟各50%股份变更为邱士杰75%、马雅12.50%、赵伟12.50%的股东结构,注册资金由5000万元变更为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马雅更为邱士杰。
2016年9月5日,*ST天首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又将持有的合慧伟业75%的股权转让给了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后的合慧伟业股东结构为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75%、马雅12.50%、赵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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