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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加强对房地产和过剩产能行业公司债券监管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雪青 2016-11-04 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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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4日的上交所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就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方面,半年报监管尝试对房地产和过剩产能行业的债券发行人进行重点监管,配备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专门监管团队。

在11月4日的上交所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就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就与公司债券去年年报的监管相比,上交所对今年半年报的监管重点有何变化,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包括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聚焦重点监管事项、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的问题、注重监管的后续整改落实。”

在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方面,半年报监管尝试对房地产和过剩产能行业的债券发行人进行重点监管,配备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专门监管团队。对过剩产能行业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去产能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措施实际效果、新增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受到监管处罚的情况等。对房地产行业发行人,则重点关注在报告期内的去库存情况、新增土地储备和购置情况、三四线城市业务占比情况、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利润占比情况、新增借款和债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和资金往来占款情况,以及哄抬地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情况等。

在聚焦重点监管事项方面,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应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而不能仅披露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一致的结论;二是对财务和资产情况,应披露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发生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三是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如投资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应披露发生重大变动的具体原因;四是对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详细披露,不能将非经营性往来混为经营性往来而简化披露;五是应详细披露新增借款、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此外,从融资规模来看,私募公司债券已占上交所债券市场较大比重。有关负责人表示:除披露内容可相对简化外,私募债券在信息披露的监管原则、方法、标准和尺度上,基本与公募债券保持一致。下一步,上交所将修改私募债券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对于约定不披露定期报告的存量私募债券,上交所将通过加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管,引导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情况等影响偿债能力的关键信息。

与此同时,上交所对半年报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是否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对,对存在这一问题的发行人采取了监管关注的自律监管措施,共发出监管关注函23份。未来,待临时报告披露规则更加明确后,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大对临时报告披露的监管力度。

而在进一步推动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方面,有关负责人表示,半年报监管发现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尽到相应义务的,上交所将切实履行对中介机构的一线监管职责,依据相关规则严肃处理,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研究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最后,就上交所对信息披露监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定期报告披露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研究制定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就定期报告披露的标准及要求予以细化,统一信息披露监管尺度,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二是尽快推动制定并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人临时公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导发行人加强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三是启动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市场近两年的发展实践,在前期完成修订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债券上市规则》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入正式修订程序。四是建立对发行人的常态化信息披露培训机制,通过定期集中培训,就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常见疑问和监管案例进行学习,做好监管服务,以便市场主体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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