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7日晚间在回复交易所关注函时表示,郭金东与郭金林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尚在合同有效期内,郭金林先生单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故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尚未合法、有效解除。
据了解,郭金林投诉金浦钛业称,郭金林曾与金铺钛业董事长郭金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但是因郭金东屡屡违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已于4月8日函告郭金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且函告已于2016年4月11日送达,送达之日起其与郭金东不再是一致行动人,但金浦钛业未对此进行披露。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金浦钛业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说明,聘请律师就郭金林与郭金东是否解除一致行动关注出具法律意见,并在11月8日前书面回复深交所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