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维丝上演“联吴抗曹”三国演义)
12月6日,三维丝(300056)第一大股东罗红花从福建千里北上中国证监会“维权”,提请证监会介入调查公司的董事会之争。罗红花此前已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近日三维丝先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将三维丝创始人罗祥波、罗红花夫妇双双逐出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此次“逼宫”事件中,率先发难的公司三股东丘国强因与前董事长罗祥波经营理念不合,离开公司已一年多后。此次出其不意地提出罢免提案,成功翻盘。
同时,此次“逼宫”事件中,与丘国强“配合默契”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坤拿及其实控人廖政宗扮演了重要角色。厦门坤拿及廖政宗曾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但对此次罢免议案投出了赞成票。在罗祥波、罗红花丢掉控制权的同时,廖政宗上位三维丝公司董事长。
围绕是否违反公开承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等问题,罗祥波、罗红花夫妇与廖政宗、丘国强为首的新任董事会你来我往陷入僵局,并展开诉讼大战。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案例引发了市场对公司治理、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以及并购重组承诺等问题的深思。
三股东“复仇式”回归
11月14日,三维丝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大股东丘国强提出的临时议案,罢免公司董事长罗祥波、第一大股东罗红花夫妇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补选丘国强和张煜为公司董事会新任董事。
紧接着的11月22日,三维丝新的董事会召开第三届第十五次会议,经丘国强提名,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坤拿实控人廖政宗当选为董事长;同日,上述新董事会又召开第三届第十六次会议,解除罗祥波担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并由廖政宗提名朱利民接任。
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结果意味着,三维丝第一大股东罗祥波、罗红花夫妇被逐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为此,罗红花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于12月6日前往证监会进行举报。
在这次“逼宫”事件中,率先发难的第三大股东丘国强与第一大股东罗祥波、罗红花夫妇同为公司创始股东。丘国强曾长期担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一职。早在2014年,丘国强便多次在董事会决议中投出反对票,2015年7月,丘国强辞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一职。
“丘国强与我在公司的经营理念上存在分歧。我认为拥有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后,公司应该走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道路,做大做强。但丘国强认为外延式并购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份,导致对公司的控制力减弱。所以他对外延式并购一直持反对的态度。”罗祥波对记者表示。
罗祥波表示,丘国强在提交的罢免其与妻子公司董事的议案中,并没有给出罢免的理由,这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的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也向三维丝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
对此,三维丝方面表示,根据丘国强11月25日出具的说明,提议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的原因为:罗祥波、罗红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祥波一直以来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身挑,独断专行,压制其他董事、高管的不同意见,经常扬言要对公司治理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清理。
同时,丘国强认为,罗祥波作为总经理,多年来不勤勉尽职,经营管理无方,内控混乱,公司原有的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滑,应收账款逐年递增,形成坏账的风险加大。这将给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造成巨大风险。此次更是变本加厉,一意孤行,违背《公司法》相关精神,强行修改公司章程,企图巩固自己的控制地位,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此,罗祥波称,上述罪名完全“莫须有”。“公司自2010年上市以来,营业收入从刚上市时的1亿元左右增长到今年10亿元左右,净利润也从刚上市时候的两千多万增长到今年一亿多元。且公司现在正进入加速增长期,丘国强的这些指责都是强加到我头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股东大会表决罢免罗祥波、罗红花夫妇董事职务,并补选丘国强和张煜为新任董事的提案中,廖政宗实际控制的厦门坤拿均投出了关键的赞成票。今年3月,三维丝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厦门坤拿和厦门上越持有的厦门珀挺80%股权。交易完成后,厦门坤拿获得三维丝9.44%股权,晋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记者梳理公司公告发现,早在2014年6月,三维丝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自有资金5200万元收购廖政宗持有的厦门上越20%股权。当时仍担任公司董事的丘国强投出了唯一一张反对票。罗祥波坦言,自己本来以为廖政宗不会投赞成票,最后的结果却令他大跌眼镜。
对于丘国强与廖政宗在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步调一致的表决,罗祥波怀疑,廖政宗支持丘国强回归公司董事会,丘国强提名廖政宗担任公司董事长,双方可能在私底下达成了利益交换约定。
丘国强回归后通过增持以稳定局面。11月28日晚间,三维丝公告称,丘国强计划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随后,丘国强又把上述增持区间进一步确定在8000万至1亿元。丘国强表示,上述增持基于对公司现任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相信公司具有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
除了怀疑丘国强与廖政宗在私底下达成了利益交换的约定,罗祥波还认为,公司董秘王荣聪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内鬼”的角色,并“串联”其他股东,在利益交换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11月3日刚收到丘国强提出的临时议案时,我是持有异议的。为此,我还问王荣聪是不是需要先上董事会讨论,结果他说不需要通过董事会,可以直接上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是一场提前策划好的‘阴谋’。”
对此,记者致电廖政宗,其表示相关事项请联系公司董秘王荣聪。记者辗转联系到王荣聪,其表示“请阅读公司的对外公告”。
你来我往僵局难解
对于此次事件,罗祥波认为是股权之争,三维丝新的董事会则认为属于正常的公司治理。
三维丝公告称,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看,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的人数达到了147人,绝大多数支持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支持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的赞成票比例高达59%。本次股东大会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并非公司主要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而是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广大股东对于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主动选择。
不过,此次股东大会投票前的一些异常现象却让罗祥波怀疑,他认为上述参与投票的不少中小股东受到厦门坤拿及廖政宗直接或间接操纵。
罗祥波表示,在11月7日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日之前,出现了自然人股东持股数激增的情况。对于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的12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10月31日相比,11月7日,上述12名自然人股东共增持了545.29万股。其中,自然人王月华、施展、郑宏莹、霍刘杰、赵燕均是通过大幅增持新晋的公司股东。而上述12名自然人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均对罢免老股东补选新股东的议案投出了赞成票。
“这些在股权登记日前突击入股的股东很可能受厦门坤拿及廖政宗直接或间接的操纵,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服务。如果属实,此举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法人不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也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合谋操纵市场的规定。”罗祥波表示,对于上述怀疑,其与妻子罗红花提请中国证监会予以调查。
此外,罗祥波指出,较之以往的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在出席股东人数、出席股东持股数量及出席股东持股数量占三维丝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上均产生了较大偏离。统计发现,2015年至今,公司共召开了8次股东大会,前7次股东大会的出席的平均数为34.43人,中位数为36人。而此次股东大会出席人数高达153人。出席股东的持股数量也出现了大幅攀升,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7.79%,较前7次股东大会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均上升20多个百分点。
在你来我往中,罗祥波、罗红花与廖政宗、丘国强为首的三维丝新任董事会陷入僵持不下的局面,并引发深交所和厦门证监局的密切关注,同时双方陷入了诉讼与反诉讼的僵局。11月21日和11月30日,罗红花已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11月28日,三维丝则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罗祥波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耐人寻味的是,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列席了上述股东大会,作为见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并认为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11月22日,深交所向三维丝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此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时要求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作为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没有对深交所的关注函进行回复。三维丝转而聘请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对该关注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而三维丝递交的《起诉状》则指出,罗祥波作为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强行占据公司营业场所,控制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对外公告之深圳证券交易所E-key等重要物品,拒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进入营业场所履行职务,拒不归还公司物品。
三维丝公告称,11月21日上午,罗祥波与孙艺震合伙抢走证代对外公告的E-key,罗祥波夫妇还指使证代去偷董秘保管的E-key和董事会章,被证代拒绝。当日下午,罗祥波一伙还纠集二、三十名不明人士强行霸占公司经营场所,关闭了公司所有监控系统。鉴于以上原因,为保证董事会正常召开,11月21日下午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开会地点变更为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
同时,战火从董事会烧到了监事会。在11月22日新的董事会决定罢免罗祥波总经理职务的前一天,三维丝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随后披露的公告,三维丝监事会认为,“公司此前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以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集程序均违反《公司章程》。”
不过,三维丝监事会三位监事之一的周荣德认为,由罗祥波提议召集的监事会存在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从发出通知到会议召开只有1个小时的时间。周荣德为此拒绝出席,并表示,“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况才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从本次监事会议案内容看,不存在情况紧急的问题。本人认为应该履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五天通知召开会议。”
二股东承诺陷“罗生门”
对于丘国强在沉寂一年多后突然杀出,并令其与妻子丢掉公司控制权,罗祥波直呼“想不到”。另一个令他意想不到的则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坤拿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廖政宗的行为。当初通过并购引入厦门坤拿和廖政宗的时候,罗祥波原以为厦门坤拿和廖政宗不会威胁到自己与妻子对于三维丝的控制权。
3月29日,三维丝完成了对厦门珀挺100%股权的收购。为保证三维丝的实际控制权不因该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变更、满足关于创业板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借壳的要求,厦门坤拿和廖政宗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分别作出了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公开承诺。
其中,厦门坤拿承诺,公司与本次重组其他相关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厦门珀挺的其他股东即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上市公司股东均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不与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厦门坤拿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不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联合其他股东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联合其他股东谋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不联合其他股东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式选举和罢免现任董事会成员。
不过,厦门坤拿和廖政宗的上述公开承诺并没有使罗祥波、罗红花夫妇保住公司的控制权。11月29日,三维丝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时表示,截至目前,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7.35%、9.44%、8.62%,且上述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任何一方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公司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因此,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红花、罗祥波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对于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罗祥波称,厦门坤拿和廖政宗的所作所为违背了上述公开承诺。“廖政宗及丘国强控制的新董事会在回复深交所相关《关注函》的公告中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罗祥波和罗红花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厦门坤拿及廖政宗与丘国强相互配合,利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罢免和更换董事、总经理,导致三维丝实际控制人变更,严重违反了其作出的‘保证不联合其他股东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式选举和罢免现任董事会成员’及不改变三维丝控制权现状的承诺。”
不过,廖政宗认为,自己与厦门坤拿并没有违背当初的公开承诺。在一份声明中,廖政宗表示,廖政宗、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与三维丝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一致行动协议,未建立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廖政宗、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不是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没有主动寻求罢免公司董事;廖政宗、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是出于完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而做出的独立判断。因此,廖政宗、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并未违反相关承诺。
对于上述声明,罗祥波并不买账。他认为,“廖政宗与丘国强在罢免、更换公司董事和总经理过程中,双方均追求通过罢免实际控制人所提名董事和总经理而变更公司控制权的共同目标,行动配合默契;廖政宗同意选举丘国强为董事,丘国强提议廖政宗为董事长,利益交换明显。虽然相关证据尚需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调查核实,但双方之间在谋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已形成实质性的一致行动关系。”
罗祥波进一步表示,即使因廖政宗与丘国强事先采取了较多手段加以掩盖,而导致其一致行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尚不明显,也不能因此否认双方在罢免和更换董事过程中存在“联合”。“实际上,厦门坤拿及廖政宗与丘国强之间‘联合’罢免或选举现任董事会成员并不需以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为前提,即使厦门坤拿及廖政宗与丘国强之间不存在明示的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影响双方在实施某一具体行为时采取‘联合’行动。判断厦门坤拿及廖政宗是否与丘国强‘联合’罢免董事,重点不在于当事方是否承认有事先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而在于二者是否实际实施了相应的‘联合’行动。”
另外,罗祥波指出,厦门坤拿及廖政宗在三维丝重大资产重组中刻意隐瞒了与厦门上越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厦门坤拿及廖政宗作出的上述承诺,其与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罗祥波指出,厦门上越实际上是厦门珀挺的员工持股公司,而廖政宗作为厦门珀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厦门上越的股东具有相当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廖政宗不持有厦门上越的任何股权,却由厦门上越委派其担任厦门上越全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此举反映出廖政宗实际上在厦门上越的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厦门坤拿和厦门上越两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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