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税总局:前11月营改增带来的整体减税已达4699亿)
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营改增媒体吹风会。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办公室主任、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王陆进,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运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王陆进表示,5-11月份,除了四大试点行业减税1105亿元外,前期营改增的“3+7”行业减税1102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减税1180亿元,三项共计减税3387亿元。加上今年1-4月份营改增847亿元的减税,2016年1-11月份营改增减税4234亿元。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二手房减税因素,2016年1-11月份营改增带来的整体减税已达到4699亿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特殊的抵扣机制,受投资周期、资本构成、管理情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在不同时点存在一定波动,并非每一个纳税人在每一个时点均实现税负下降。在营改增整体减税的同时,目前有1.5%的纳税人出现税负上升,尽管在增值税税制条件下同行业不同企业税负有升有降是正常的,但对这种情况高度重视。
王建凡表示,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继续密切跟踪试点情况,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一方面,继续对行业税负进行监测;另一方面,通过已建立的多种渠道直接沟通机制,对各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对于行业性、整体性的问题,积极研究妥善的解决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新税制。
二是全面系统评估营改增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依托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广泛搜集各方面对营改增试点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全面梳理和评估营改增试点运行效果,不断完善试点制度安排。
三是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进一步优化税制。将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结合增值税改革进展,配合有关方面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在推进改革和立法过程中,将统筹研究适当简并税率等问题。根据有关方面的材料,2015年各国增值税标准税率基本处于1.5%和27%之间,欧盟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平均数约为21.6%,我国17%的标准税率在世界上总体属于中间水平,但目前的四档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属于偏多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也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关键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进一步把试点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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