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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遭第一大股东诉讼法院裁定暂缓部分股东会决议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唐强 2017-02-04 08: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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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路桥遭第一大股东诉讼 法院裁定暂缓执行部分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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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着农历春节的前奏,成都路桥(002628)于1月26日“压哨”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核心议题即为审议子公司提供60亿元巨资担保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此次股东会召开当日,成都路桥却突然宣布,因有重大事项待核实随即停牌。

跨过了春节长假,成都路桥终于公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李勤李勤已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裁定上市公司暂缓执行2016年前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此同时,因相关事项需进一步核实,成都路桥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尚在准备中,其股票将自2月3日起继续停牌。

担保议案引关注

时间回溯到1月10日,成都路桥一口气发布五则公告,并包括“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引来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据公告显示,成都路桥计划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威高速)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为:由成都路桥对项目公司的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资产抵押、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担保范围为宜威高速BOT项目建设资金;担保额度不超过60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30年。

记者注意到,该项目公司所融资金将专项用于宜威高速BOT项目的建设,具体担保事宜由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1月9日,成都路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项担保议案获董事会全票通过。1月26日(农历春节前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成都路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担保议案,记者在会议现场注意到,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李勤和三位独立董事未到场,而其核心高管层均现身到会。

资料显示,宜威高速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4.1亿元。同年7月,成都路桥及子公司宜威高速分别与宜宾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以BOT模式投资建设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约定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由项目公司享有特许经营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动工。值得注意的是,成都路桥上述担保额度的上限为60亿元,而截至2016年6月末,该公司总资产为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亿元。

此担保议题一出,便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今年1月11日成都路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交易所要求,成都路桥请详细说明对宜威高速提供额度不超过60亿元、期限不超过30年的担保的具体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此,成都路桥表示,近段时间以来,国家大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明确了资产证券化是基础设施领域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此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宜威高速BOT项目融资的态度有所变化,愿意在满足金融机构内部收益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与公司共同推进宜威高速BOT项目的融资。

成都路桥进一步指出,融资担保期限上限为30年,与宜威高速BOT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匹配。同时,成都路桥向宜威高速提供担保增信,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对项目的授信评级,推动项目融资的落地实施,推进项目早日完工,符合公司长远规划。

李勤再求股东权

1月17日,趁着因担保案而需召开的股东会,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李勤也向董事会递交了《临时提案函》,顺势提议将15份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

记者注意到,在李勤提交的15份议案中,包括《提请修改公司章程》、《提请公司向前董事长郑渝力请求赔偿公司损失》、《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等议案。需特别注意的是,李勤更提交了一份11人罢免名单,涉及成都路桥董事长周维刚、董事王继伟、董事邱小玲等董监高。

从2015年8月开始,李勤便开始不断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由此迅速进入舆论视野。进入2016年后,李勤更亲自主导发起了对成都路桥的举牌大战,短短两个月内四度举牌,一举拿下第一大股东之位。截至2016年9月30日,李勤持有成都路桥的股份比例已达到20.06%,而成都路桥原来的第一大股东郑渝力及其一致行动人诚力实业合计持有的股份现合计持有19.84%。

不过,成都路桥董事会对李勤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由此,李勤该次所提出的临时议案不满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并不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前,成都路桥专门披露称,鉴于投资者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四川证监局于2016年初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16年5月11日,深交所下发《处分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根据《公司章程》第37条之规定,李勤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亦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

在此背景之下,李勤最终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东权利纠纷,由此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1月26日,成都路桥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决书》,经武侯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勤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暂缓成都路桥执行2016年第一次和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如需执行上述决议中的部分事项,须经武侯法院许可:自该裁定作出后,未经武侯法院许可,成都路桥不得召开股东会;冻结李勤持有的成都路桥股份共1.48亿股,冻结期限为三年。

记者注意到,成都路桥曾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和12月27日召开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董事会选举、《转让施工资产及变更施工资质》等共计5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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