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部门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 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同时,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