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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藏利润”空间缩小 民营险企纳入监管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马传茂 邓雄鹰 2019-09-27 08: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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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即300%,应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根据《规则》,出资来源方面,要求金融企业资本金来源必须真实、自有、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企业。

(原标题:金融企业“藏利润”空间缩小 民营险企纳入监管)

强化资本金管理、明确出资来源……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发展中存在的资本金来源违法、投融资行为不规范及金融企业综合经营、产融结合不规范等问题,财政部昨日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重点进行了修改完善。

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金融行业人士均认为,这些修改对于解决金融企业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重要意义。重要影响包括银行拨备覆盖率明确了上限,金融企业“藏利润”空间缩小,民营险企被纳入财务规则监管,金融企业财务违规被戴双重“紧箍咒”等。

银行拨备覆盖率明确上限

“藏利润”空间缩小

《规则》明确,金融企业原则上计提损失准备不得超过国家最低标准的2倍,超过2倍的部分,年终全部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即300%,应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150%并非最低监管标准。此前银行业监管部门已经在《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中确定,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

即便如此,政策影响也在昨日上市银行股价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政策发布后,A股上市银行板块单日最高涨幅超过2.2%,其中拨备覆盖率偏高的银行股价涨幅最高达8%以上。

股价上涨的逻辑在于拨备与利润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部分拨备覆盖率高于财政部要求的银行,在压降拨备覆盖率的过程中,隐藏利润的空间缩小,短期内盈利增速将显著提升。

申万宏源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马鲲鹏直言:“对银行股估值而言,由利润增长驱动的ROE水平是核心决定因素,银行正常释放合理利润,优秀银行ROE回升趋势将更有支撑。”

“拨备是用来抵补预期损失,往往也是银行平滑业绩波动的工具,‘以丰补歉’,经济好、业绩好时期多计提,为经济下行时期做准备。未来这个操作空间可能缩小,利润增速波动上升。”天风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认为。

从《规则》的指引方向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面临拨备覆盖率两端挤压: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出于风险控制、金融稳定角度考虑设置的下限,与财政部门设定的上限要求。而在上限与下限要求的挤压下,拨备覆盖率偏高的银行现实的选择是:或加大分红力度,或留存利润增强内源资本补充,或者加强不良贷款核销处置。

财务规则适用对象扩大

民营险企被纳入监管

《规则》明确,适用对象为在中国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而原规则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

“从保险行业来看,以前国有保险公司受该规则影响更多,非国有保险公司是参照规则管理。目前规则明确适用对象是各类金融企业,意味着未来财务方面的监管强度会更大。”一家保险公司投资人士表示。

对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响也大抵如此。“《规则》也适用于各类非持牌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我们也要参照这些政策执行,股东与公司的资金要分离,要建立风险拨备制度等,这对公司的经营杠杆、当期利润都会有影响,但也意味着经营的合规性、可持续性得到增强。”华南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称。

金融企业财务违规

被戴双重“紧箍咒”

针对当前金融企业存在的虚假注资、违规代持、资本金抽逃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则》新增了资本金管理的内容。

根据《规则》,出资来源方面,要求金融企业资本金来源必须真实、自有、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企业。

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对资本金来源穿透,主要是防范大集团通过虚假注资控制银行、信托、保险,然后把它们当提款机,这3个持牌机构资金价格便宜、资金来源广。

业内人士分析,过去少数保险公司曾有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等不规范行为,银保监会出重拳进行了处罚,清退了违规股权,并出台了一系列细则和办法。此次《规则》更多是与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统一,相当于给金融企业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戴上双重“紧箍咒”。

2018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从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退出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明确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此次《规则》修改的针对性比较强。比如,之前广受诟病的某些非金融企业在投资和经营金融机构过程中,以非自有资金虚假、循环注资,甚至个别产业资本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等乱象,在新增加的资本金管理部分都有所体现和反映。对于资金空转以及脱实向虚现象,则在投资管理部分予以规范。

他表示,这些修改对于解决之前金融企业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坚守本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保险而言,对保险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加规范,投资管理更严格,但更符合保险业经营规律,让保险企业能够专注于负债业务的经营以及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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