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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洗钱犯罪 离毒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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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罪名:

毒品犯罪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涉毒洗钱犯罪概念:

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漂白”上游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主要漂白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将资金汇往境外;

5.其他方式:诸如古董买卖、寿险交易、对外投资、开设地下钱庄或各类赌场、虚设债权债务。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犯洗钱罪的,除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不法分子对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实施“自洗钱”犯罪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毒品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刘某乙、杨某敏因涉嫌转移毒赃罪被G市公安局依法刑事侦查,12月24日侦查终结,以涉嫌洗钱罪向G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杨某敏在明知同案人刘某甲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同案人刘某甲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编造虚假投资、虚设债权债务等方式,协助同案人刘某甲转移、转换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其“合法化”,洗钱方式多样、涉案数额逾千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G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万元,追缴刘某乙转移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9.25万元及其收益;依法判决杨某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

上述案例的洗钱手法

(1)刘某乙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刘某甲运用毒资购买价值31万元的小汽车一辆,并登记于自己名下;

(2)杨某敏开设六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刘某甲的毒资;

(3)杨某敏"一夜暴富”,购置一间价值200万元商铺、一套价值452万元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后续与刘某乙虚构借贷关系,以无力偿还借款为由,将商铺过户给刘某乙;

(4)刘某甲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敏名下银行卡被扣押,后杨某敏挂失被扣押银行卡,并将账户内毒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他人账户,随机提取现金;

(5)刘某乙将转移的毒资以他人名义投资参股火锅店、养蜂场,并购置小汽车一辆。

温馨提示

1.法律法规务必遵守,毒品犯罪坚决不碰。提高守法意识,珍爱生命,坚决远离毒品,坚决做到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

2.洗钱风险不能不防,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索取,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或平台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涉毒洗钱犯罪。

3.拒绝非法利益诱惑,远离洗钱犯罪陷阱。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坚决拒绝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涉毒非法资金,不要替他人跨境转移资产,避免成为涉毒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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