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某证券公司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吴某起诉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向吴某归还借款211余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某证券公司内设部门机构交易部的张某、陈某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某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某证券公司的单位行为”的事实,案涉账户属于上述认定的招揽账户之一,证券公司借用、出借客户账户行为因违反国家融资融券业务经营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故案涉账户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形成的资金损失应由某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但考虑到吴某明知借用资金账户违规违法,且应知道证券投资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仍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存在过错。张某团队以某证券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招揽多个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存在过错。该院酌情认定双方过错相当,由某证券公司对形成的198余万元资金损失向吴某承担50%的赔付责任,即99余万元。某证券公司上诉主张张某等人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于2025年1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3民终582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