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两份教育相关文件。其中,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与民促法修法精神相契。
会议指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旨在“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民办义务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国家举办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预计正式文件有望于近期出台。
2016年修订的民促法确立了分类管理体制,即民办学校可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并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能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学校。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2018年4月教育部研究起草《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教育部于同年8月起草《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交由司法部审查。待司法部审查通过后,实施条例需在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上表决通过后,由总理签字发布。
此后,尽管《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已连续两年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但迟迟未出台。中金认为,实施意见与近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均与民促法修法基调一致。预计民促法实施条例或出台在即。
实施意见体现了国家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的明确态度。在民促法修法下,义务阶段学校仅可设立为非营利性学校,因此或在外延扩张及持续获得收益方面遇到挑战。
因此,民促法实施条例的加速落地或使得VIE架构下的义务教育阶段上市公司面临更为紧迫的挑战。
对高等教育板块而言,由于高等教育可选择为营利性学校,并购发展并不会受限,因此整体影响不大。
对培训机构而言,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自律,营利层面并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