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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福(000592)被判为ST九州承担担保责任

证券之星 作者:张玉祥 2002-09-21 1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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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ST中福需代福建九州集团偿还厦工行借款本金及九州公司占用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深圳9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就ST中福(000592)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ST中福需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厦工行借款本金3780万元人民币、9.576万美元及九州公司占用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ST中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九州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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