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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审结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李佳艳 2002-12-03 0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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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3日消息:新浪网于2002年1月24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指控搜狐抄袭的手机图片达数百幅。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据太极网报道,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二中民初字第1754号裁定:
一、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搜狐网上移除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及本案审理范围的383幅手机图片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
二、搜狐爱特信息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搜狐网首页上就涉及本案审理范围的383幅手机图片和表格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为持续的二十四小时,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搜狐爱特信息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四、搜狐爱特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六万一千八百一十三元;
五、驳回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7元,由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37元(已交纳),由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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