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转让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法人股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01年3月22日公司与青岛金牛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牛)签 署了《法人股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长江通信法人股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 的6.06%)以4.60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青岛金牛,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600万元。
该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监事会作为临时提案追加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已于2001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二、2001年4月18日,根据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hf011775号 《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东湖高新原持有的长江通信1000万股法人股已过户给受 让方青岛金牛(股东编号B882696592)。本次转让款项4600万元青岛金牛已全部付清,目前长江通信公司正在申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目前已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情 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湖高新本次实施向青岛金牛转让股权的手续真实合法、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次转让完成后,东湖高新继续符合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