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月6日消息: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600176)第一大股东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因于1991年6月至1993年4月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建材纸厂借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南县支行6666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而被承接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南县支行债权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00年7月10日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湖南建材纸厂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湖南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湖南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负担325419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出(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84111000股,期限为2000年11月17日至2002年12月30日止。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7110元由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