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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聚酯(600259)法人股转让有变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郁欣 2001-09-14 2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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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股权转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仍为兴业聚酯(600259)第二大股东
上交所9月14日消息:“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600259)于2001年9月13日接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关于终止法人股转让合同的通知》,该通知称:
“我办与深圳市华均裕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1日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合同》,鉴于合同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股权转让,而且合同的有效期已过,合同双方决定终止该法人股转让合同。该合同解除后,我办仍持有3600万股兴业聚酯国家股,是贵司的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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