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3日消息:ST中燕(600763)9月22日公告,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与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关ST中燕的股权交易,违犯了国合公司与ST中燕、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之间达成的“四方协议”,也违犯了国家法律。屯河集团系采用非法方式获得ST中燕的控股地位。中经公司日前已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经公司要求法院撤消国合公司与屯河集团之间非法的股权交易,判令国合公司继续履行其与中经公司于去年8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市二中院经过审查,已于今年9月20日受理了中经公司的诉讼请求。
ST中燕指出,在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之前,屯河集团凭借受让国合公司持有的ST中燕股权而拥有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处于随时可能被法院的判决推翻的状态之中。在这种形势下,由屯河集团提议召开ST中燕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在屯河集团主导下开展的重大经营活动,都是不适宜的,都可能给ST中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资料显示,今年8月,屯河集团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提议于9月24日召开ST中燕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改组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及《关于改组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
ST中燕今日披露,今年9月20日,中经公司致函公司董事会,称屯河集团目前持有的ST中燕4760万股法人股,系其通过欺诈方式从国合公司受让的,根本不具备合法生效的条件。因此,中经公司已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据公告介绍,国合公司与中燕集团曾签订《关于转让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并发生纠纷。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去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国合公司应继续履行对中燕集团的付款义务。
去年8月16日,中经公司与国合公司又签订了《北京中燕探戈股份有限公司3800万法人普通股股权转让协议》和《北京中燕探戈股份有限公司960万法人普通股股权转让协议》,这两家公司并与ST中燕及中燕集团签订了“四方协议”,中经公司同意代替国合公司向中燕集团履行北京市二中院判决书中规定的付款义务。中燕集团同意国合公司将其持有的3800万股票转让给中经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中经公司已经于去年8月向国合公司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费400万元,并于去年11月代替国合公司向中燕集团付款4548万元。至此,中经公司已经完成了大部分付款义务。而国合公司迟迟不为中经公司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手续。
今年7月17日,国合公司发布股权转让公告称,根据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国合公司持有的4760万ST中燕股份中的3920万股,已被过户至屯河集团名下,以抵偿所欠屯河集团债务。剩余的840万ST中燕股份,也由两公司分别于今年7月4日和今年7月13日进行了协议转让。
由此,ST中燕公告称,其交易行为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屯河集团是采用非法方式获得公司控股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