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0月17日消息:根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下发(2001)桂法执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书》,由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ST康达(0662)国有法人股共计1918万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0.77元转让给广东通作贸易有限公司。以抵偿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所欠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33654347元中的14768600元。
本次股份变卖后,广东通作贸易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票19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尚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2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为公司第七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