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1月23日消息:岳阳兴长(00081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举行,决定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的第8条,修改为“转股期: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12个月后,持有公司可转债者可随时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
据全景报道,公司第一大股东岳阳长炼兴长企业集团公司(“兴长集团”)与岳阳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富兴集团”)于2001年11月21日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
兴长集团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拟转让的“岳阳兴长”法人股壹仟捌佰万股的股东权利(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委托给富兴集团行使。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