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4月20日消息: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广州一“银广夏股票盗买案”昨日有了判决结果: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原告丁全新败诉,驳回原告恢复资金原状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4805元由原告承担。据了解,这是全国“银广夏股票盗买案”中最早有宣判结果的一起诉讼。
据《证券时报》报道原告丁全新2001年9月14日被人以每股18.19元和每份0.88元的价格,通过电话委托,分别盗买了8800股银广夏和500份基金景宏。原告认为,这是被告某券商广州大德路营业部操作不当导致的,要求被告恢复其资金账户原状,即归还资金18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盗买案”中主要有两点过错,一是原告在1997年开户时应被告要求在填写《交易开户申请表》留下了6位数的密码,据此被告掌握了原告密码,因此被告存在直接使用或泄露密码的可能;二是“盗买案”的委托时间是9月13日晚上9时多,成交时间是第二天的上午9时多,原告从未委托被告代理夜间委托交易,该交易属无效交易。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原告误将6个阿拉伯数字填上,并以此证明被告要求其填写密码、甚至被告泄露其密码无事实依据;原告的资金账户通过电话委托买入银广夏和基金景宏属实,但原告未能举证买入股票和基金是被告所操作,或是被告电脑系统故障所为,故被告无过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说法,选择了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即等于接受了夜间委托服务,因此,银广夏和基金景宏的买入是有效的。
原告认为,把监管部门普通工作人员的说法当作法律依据,这非常不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并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