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周边市场 - 债券 - 正文

台湾放宽在祖国大陆台商回台申请设立总部标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张化枫 2002-07-15 10:02: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台湾7月15日消息:台湾工商时报周一报道,“经济部”等相关部会将在现有全球及区域营运总部外,另订在祖国大陆台商申请营运总部租税奖励适用标准,以鼓励大陆台商根留台湾及资金回流台湾营运总部。

  据路透社报道,工商时报引述“经济部”说法称,拟订新增台商营运总部标准,也将纳入营运总部奖励办法中,并非调降现有奖励办法门槛。也非一定从员工人数及年营收净额等给予新标准,而是将针对大陆台商的经营特性,订定一套新的适用标准。

  报道指出,大陆台商营运总部与目前营运总部的租税优惠也都相同,针对从在外关系企业取得的权利金,投资收益及处分利益,提供管理服务所得或研究所得,汇回在台湾总部,可享有免营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部”表示,目前已取得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的厂商,在明年5月申请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才适用。因此,预计今年底完成修正营运总部奖励办法,中小企业台商就可提出申请,也可取得营运范围证明函,同样来得及在明年报税时适用。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