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7月15日消息:台湾工商时报周一报道,“经济部”等相关部会将在现有全球及区域营运总部外,另订在祖国大陆台商申请营运总部租税奖励适用标准,以鼓励大陆台商根留台湾及资金回流台湾营运总部。
据路透社报道,工商时报引述“经济部”说法称,拟订新增台商营运总部标准,也将纳入营运总部奖励办法中,并非调降现有奖励办法门槛。也非一定从员工人数及年营收净额等给予新标准,而是将针对大陆台商的经营特性,订定一套新的适用标准。
报道指出,大陆台商营运总部与目前营运总部的租税优惠也都相同,针对从在外关系企业取得的权利金,投资收益及处分利益,提供管理服务所得或研究所得,汇回在台湾总部,可享有免营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部”表示,目前已取得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的厂商,在明年5月申请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才适用。因此,预计今年底完成修正营运总部奖励办法,中小企业台商就可提出申请,也可取得营运范围证明函,同样来得及在明年报税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