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15日消息:因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执字第365-1号、369-1号、372-1号、374-1号、375-1号和370-1号、373-1号《民事裁定书》履行购买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ST春都(000885)国有法人股的付款义务。2002年7月15日,ST春都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01)洛执字第3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ST春都国有法人股4720万股和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ST春都国有法人股16129082股返还给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