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月26日消息:昨日,股民齐军亮诉ST同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除了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辩论外,还就原告诉讼时效、证监会处罚决定的适用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本案被告ST同达认为原告的诉讼时间超过了从知悉权利被侵害后两年内的诉讼时效。他们认为2000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对被告作出处罚,诉讼时效应从这时起计算。而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认为被告是在2000年5月31日公告的,投资者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计算,并截止于2002年5月31日,因此原告于2002年5月27日起诉应该是有效的。
另外,原告认为中国证监会对ST同达虚假陈述做出处罚后,被告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可以认为处罚决定有效。而被告认为,公司当初的资产置换并非虚假陈述,而且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属行政处罚,只是程序性前置,应对处罚决定进行实体认定。而原告认为处罚决定应该作为事实依据,不需要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