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月30日消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发表一份报告书,对规管债权人、收债公司及收债人在香港使用法庭体系以外途径追收债项的法律提出改革建议。
据中新网报道,专责研究这个课题的小组委员会主席施均年法官表示,有关建议是回应公众对某些不当收债手段的关注而提出的。
报告书的主要建议包括:
(1)应订立一项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的新刑事罪行,使任何人如为了胁迫他人偿还债项而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a)以提出付款要求骚扰他人,而从中作出该等要求的频密程度或方式或场合,或从任何该等要求所附带的恐吓或所引起的公众注意,均相当可能会令该人及其家人或同住者遭受惊吓、困扰或侮辱;
(b) 假称若未能支付所申索的款项,便须面对刑事法律程序;
(c) 假称自己具有某种官方身份,并获授权申索或强制执行付款;
(d)行使一份假称在某方面属官方的或表面看来在某方面属官方的文件,而他知道事实并非如此。
(2)应规定收债公司须向新设立的发牌机关申请牌照,如无有效牌照经营追收债项业务,则属刑事罪行。
(3)拟设立的发牌制度应一并涵盖收债公司及个别收债员。
(4)发牌机关应在咨询信贷提供的代表团体、收债员及消费者后,制定一套收债业务守则。
(5)应不时检讨个人信贷资料互通之事,以期进一步减少坏赈及恶劣收债手段的发生。
施均年法官补充,自行追收债项的债权人及认可机构会获得豁免而无须要领牌。他相信,这些建议有助解决恶劣收债手段的问题,而信誉昭著的公司会因有更公平经营环境而得益,藉此期望鼓励业内有更多收债公司采用更佳的经营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