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28日消息:ST松辽今日公告称,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由是ST松辽及控股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涉诉与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的借款纠纷。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ST松辽公告称,1996年6月,ST松辽在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办理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近年来,由于ST松辽主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所借贷的短期流动资金的本金没有如期偿还,公司一直按照要求办理了借贷的展期业务。2001年12月29日,ST松辽按照要求办理了贷款展期,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至2002年4月10日,由松辽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贷展期到期后,由于ST松辽无力偿还,又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展期,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ST松辽、松辽集团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松辽集团所持有的ST松辽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冻结期限为2002年8月21日至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