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了变相反映
企业对委托理财进行变相反映的主要手段为将委托理财的本金记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
(二)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了变相反映
1.在将款项借给受托企业时,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借条上注明的关于使用该款项的代价往往不是投资收益,而是"利息"之类的项目;
2.到期收到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利息收入处理,甚至直接冲减利息支出;
3.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将收到的委托理财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
(三)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了转移
企业往往通过将委托理财活动转移给子公司,或者转移给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或者转移给客户,让他们用这部分资金替自己进行"理财"。
(四)关注有关项目的发生
要重视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如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的发生额分析。
(五)委托理财款项是否足够安全
应特别关注企业委托理财款项的安全性,并提请企业对其款项计提充分的跌价准备,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