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华社的一篇文章十分引人关注,标题为《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
这篇文章由头很短,文中提到“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但没有明确是哪些金融机构。而“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也并未写明。
不过,这些含混的用语却透露出一个重大信息——管理层对问题券商的集中整顿清理。
据了解,管理层已批准海南华银、大连证券、鞍山证券、北京华阳租赁公司、山西华康信托、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这些问题金融机构被处置后,如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新华社文章正是对此的恰当铺垫。
仍由国家买单
与以往一样,这篇解释性文章的宗旨仍是由国家来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即国家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其中,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
收购分全额和打折。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对除个人储蓄存款之外的个人债权将进行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标准是:除个人储蓄存款之外的个人债权,利息将无法成为债权被收购;对于本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
这种买单不会长久
不过,细读这篇文章则能看出,这种国家买单的方式不会长久存在。
眼下,因为我国尚未有相应的偿付制度,所以对于因银行破产而造成的个人储蓄存款的损失及因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均全额收购。但将来,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实行新的补偿方式。
另外,这篇文章特别指出,打折收购的那些个人债权,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不过,这些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
这是对投资者的一个风险提示,今后再发生此类业务,投资者要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