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12月2日消息:据证券日报报道,规则确定性对市场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是非常重要的,在金融市场更是如此。长期以来,我们的上市规则、监管规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灰色空间”。在这些规则没有覆盖或者界定不明确的灰色空间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各类大小“庄家”,得以打出政策擦边球,或者打时间差,操纵市场,投资者深受其苦。本次新规则尽管是修订和补充性的,但一个重要的看点就是充分的细化,填补了旧规则中具有的一些不确定性,挤压和剔除灰色空间,强化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从而体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
首先,披露细化到时间层次。固定了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时点并细化了上市公司持续披露的要求,因而弥补了时间差导致的信息获得不公平。新规则第七章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一是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是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是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新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其次,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
各个时间层次上的细化,增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这一点,对目前信息仍处于不对称状况的市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新规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高管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充分考虑到了规则的执行在于人,对于责任落实到人的细化,实际上是强化了公平披露。
事前方面,新规则在加强重大信息的保密方面尤其着重笔墨。规则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同时,规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做的各项声明及承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事前的保密性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在国际惯例中,类似的高管承诺对于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公平性都是不可缺少的制度性防范措施。市场人士认为,事前的防范设置不可谓不细致,不过事后的监督和惩戒也是十分重要的,新规则的推出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能够尽快推出相关司法条例,以保证监督和惩戒的力度,使软约束变成硬约束,形成真正强有力的市场规范。
□ 本报记者 白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