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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违法违规(二)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黄平 2004-12-08 13: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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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12月8日消息:据中国科技财富报道,第1页:若干意见曲解国九条 分类表决内容属于实体违法第2页:《若干规定》违法违规第3页:《若干规定》必将引起法律诉讼第4页:“分类表决”有害无利

  《若干规定》违法违规

  《若干规定》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

  一、程序违法

  《若干规定》第一项内容是“分类表决”,其中第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第五部分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贯彻上述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列明有关条款”。这实际上就是在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然而这正是《公司法》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条文表达得很清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还有公司的章程,是属于《公司法》规范的范围。《公司法》中第三章第二节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表决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和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中国证监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定和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规范及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违反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程序违法。

  二、实体违法

  《若干规定》第一项内容是“分类表决”,规定了在若干事项上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不同的表决权。有关股份类别的问题前文已有论述。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问题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为股份,股票是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同股同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章程指引》对相关问题也有如下表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笔者认为,《章程指引》准确地表达了现行法律和法规有关条文的精神,是完全正确的。

  虽然《若干规定》回避了正面对股东类别进行界定,但实际上是将“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界定为不同类别,进而规定了不同的表决权。《若干规定》的这部分内容明显与《公司法》和《暂行条例》相冲突,也与《章程指引》中的内容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若干规定》中有关“分类表决”的内容直接与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属于实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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